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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份重要法规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01 生效日期:2007-01-0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2006-12-5

 

   为了加强和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21起,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2006-1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 (国税函[2006]1183号,2006-12-6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5号,2006-12-8

 

   2006年度起,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9号,2006-12-11

 

   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2006-12-11

  

   纳税人取得的20061231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自200741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711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2006-12-13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2006-12-14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11起执行。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2006-12-14

 

   200711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2006-12-15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2006-12-15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127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11起施行。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26号,2006-12-15

 

   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23号,2006-12-19)

 

   中国工商所属分行、支行可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5号,2006-12-19)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1号,2006-12-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2006-12-21)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11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53号,2006-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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