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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7]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7-01-08 | 生效日期:2007-01-08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所属国家粮食储备库代储中央储备粮取得的费用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2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由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你省部分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支付的费用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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