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徽商银行等3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7]10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2007-01-23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现将徽商银行、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上述3家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总行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3家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3家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3家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徽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新增机构名单(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