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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94]财会字第0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02-21 生效日期:1994-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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