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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6]123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6-12-29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10号)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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