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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宜兴华润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7]28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7-03-08 | 生效日期:2007-03-08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宜兴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4号)收悉,批复如下:
宜兴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力、蒸汽,销售本公司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宜兴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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