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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7]22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2007-02-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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