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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份重要新规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30 | 生效日期:2007-03-30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240号,2007-3-1)
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5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妇女“巾帼建功”领导小组表彰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257号,2007-3-5)
2007年2月27日,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税务系统278个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授予税务系统58名个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2007-3-5)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260号,2007-3-6)
从2006年起,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由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汇总(合并)纳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262号,2007-3-7)
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8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6、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下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文件英文版的通知(所便函[2007]16号,2007-3-7)
为帮助外籍人员理解和掌握自行纳税申报政策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方便外籍人员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组织翻译了已对外发布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文件和宣传材料,并经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核,请各级税务局对外籍人员广为宣传,加强辅导。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86号,2007-3-8)
从2006年度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和新增的分支机构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2007-3-8)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各成员企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292号,2007-3-8)
从2006年度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311号,2007-3-9)
同意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88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2007-3-9)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306号,2007-3-9)
从2006年度起,中国保利集团新增和取消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310号,2007-3-9)
同意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155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及所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07号,2007-3-12)
2006年1月1日起,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中国银联经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缴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的特别风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银行卡跨行交易为外币的,应按税法规定折算为人民币统一计算。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2007-3-13)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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