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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4]第09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12-01 | 生效日期:1994-12-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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