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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36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4-22 | 生效日期:2005-04-2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
(苏国税发[2005]49号)收悉,批复如下:
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新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从事环保热电项目的工程建设等,属于从事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新沂通
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
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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