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25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2005-04-05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河南、四川、陕西、湖南、湖北、云南、贵州、浙江、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管理费的请示》(兵装财[2004]75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关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0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机构管理扣除标准(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