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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27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2005-04-05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

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度公司管理费的

请示》(核建发[2004]1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10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 数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183 湖北省宜昌县

   2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228 河北省三河市

   3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110 四川省绵阳市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347 江苏省仪征市

   5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93 广东省深圳市

   6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74 上海市

   7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455 北京市

   8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136 北京市

   9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364 北京市

   10 国营四七一厂 10 甘肃省

   11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10 河南省

合 计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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