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26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2005-04-05
 

北京、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中轻总公司关于2004年度费用分摊办法的

申请》(中轻总[2005]2810/04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合计金额(万元)  所在地

  1.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       143     北京市东城区

  2.中国纸张纸浆进出口公司     459     北京市东城区

  3.中轻鞋帽进出口公司         288     北京市东城区

  4.中轻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440     北京市东城区

  5.中轻箱包劳动保护用品进出口公司 168     北京市东城区

  6.中轻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      276     北京市东城区

  7.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7     北京市东城区

  8.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         300    北京市东城区

  9.华光国际运输总公司         25     北京市东城区

  10.中轻深圳进出口公司         30     深圳市

  11.广州中轻进出口公司        108     广东省广州市

  12.中轻大连进出口公司         30     大连市

  13.宁波中轻进出口有限公司     132     宁波市

  14.中轻建材进出口公司          6    北京市

  15.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公司 48     北京市

       合 计         2600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