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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机房及征收厅防火安全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01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1-10 生效日期:1995-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计算机机房、征收厅是税务系统的重要部门,若发生火灾必将给税务系统造成巨大的损失并将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确保机房及征收厅的防火安全,是税务系统每个人的共同职责,各地税务局必须制定和完善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严加防范。为此,总局重申如下防火措施:
  一、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三、因工作需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品时,应严格执行使用操作规程,严禁在带电情况下使用汽油、酒精清洗机件,易燃品必须放置于消防箱内妥善保管。
  四、值班人员要熟悉机房消防用品的存放位置、数量及使用方法,经常检查消防用品是否有效。
  五、值班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它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并及时切断电源及通风系统。
  六、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机房及征收厅顶棚照明日光灯的损坏情况,发现有焦味、冒烟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后方可再接通电源。
  七、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能不在机房焊接的一律不得在机房内焊接,如必须在机房焊接,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八、出现火情要沉着判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计算机设备,并切断电源及时报告。
  九、加强失火现场保护,既要防止坏人乘机扩大火情,又要防止破坏失火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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