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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1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1-09 | 生效日期:1996-01-0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5]233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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