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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6]2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6-02-16 | 生效日期:1996-02-1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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