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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宝日友好高尔夫球观光娱乐有限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05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2-01 | 生效日期:1996-02-01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日友好高尔夫球观光娱乐有限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宝日公司外方合作者收取的境外会员费及保证金应作为宝日公司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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