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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11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3-15 | 生效日期:1996-01-01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并、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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