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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明电[1996]2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6-05 | 生效日期:1996-06-05 |
当前,纺织、机电、丝绸行业困难较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重视。为帮助解决纺织、机电、丝绸行业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6号)的有关精神, 要顾大局,切忌怀有退税早一点、晚一点无关紧要的思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切实加快出口货物的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注意有选择地优先办理纺织、机电、丝绸货物的出口退税。优先的次序:就出口货物来讲,一是纺织产品(包括服装、针绵织品),二是机电产品,三是丝绸产品;就贸易形式来讲,一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二是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三是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对出口的异地购进、征退税有疑问的货物,该函调调查的还要按我局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办理。
三、要密切注意掌握纺织、机电、丝绸行业的生产、出口、退税动态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尽快报告总局。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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