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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7]12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03-03 生效日期:1997-03-03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0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 30 广东广州
2 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 84 河北石家庄
3 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 65 贵州贵阳
4 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 20 湖南长沙
5 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 15.8 江西南昌
6 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 28 江苏张家港
7 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 23 辽宁大连
8 柳州华兴公司 10 广西柳州
9 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 16 北京
10 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 35 北京
11 国营官厅华侨农场 8.7 河北怀来
12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 8.7 陕西西安
合 计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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