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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玉溪水利工程国外政府贷款进口设备税务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政字[1996]2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6-04-08 | 生效日期:1996-04-08 |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要求对浙江丽水玉溪水利枢纽工程利用国外政府贷款进口设备延长免税有效期的请示》(浙政发[1995]67号),国务院批转我部研办。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利用国外贷款进口货物的免税政策。为有利于平稳过渡,对废止日期前已经签定订货合同的在建项目和虽未签定订货合同但已对外签定贷款协议不可更改的项目,并且于1995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货物,仍准予按原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规定,各地都应严格执行。因此,对你省丽水玉溪水利枢纽工程利用国外政府贷款进口设备的进口税收问题,应执行[1994]国发64号文件精神,不宜再延长免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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