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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02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3-02 | 生效日期:1998-03-02 |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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