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对《关于要求对民用煤制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6]18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6-10-18 生效日期:1996-10-18
 

  你们报来的《关于要求对民用煤制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沪国税流(1996)68号〕收悉。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批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居民用煤炭制品实行13%增值税低档税率,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品在税收政策上的照顾,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煤炭制品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小。因此,民用煤销售网点的减少,生产企业销售额的下降,以及民用煤的生产经营出现的一些困难,并非税制本身因素所造成。从民用煤的税收负担情况看,增值税负担并不重。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税制的规范化和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宜对民用煤制品再开减免税的口子。民用煤企业经营出现的困难,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适当转产分流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扶持来解决。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