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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等9户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6]18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10-07 生效日期:1996-10-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北京地区1994年以来的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利用虚假退税凭证申报退税,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失。其中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中国燕兴总公司、北京首饰进出口公司、中基嘉利进出口公司、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等9户外贸企业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精神,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税收法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除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上述9户企业罚款1-2倍、警告的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3户企业处以所发生骗税业务涉及已退税款2倍的罚款。(详见附表)
  二、对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中国燕兴总公司、北京首饰进出口公司、中基嘉利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处以所发生骗税业务涉及已退税款1倍的罚款。(详见附表)
  三、鉴于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给予这2户企业警告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再次发生此类问题,从重处罚。
  四、对上述9户企业发生骗税业务涉及的已退税款及罚款(精确到元、角、分),限期于1996年11月15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此外,由于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2户企业对所查骗税业务自认为是上当受骗,为澄清有关问题,以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在行政处罚结束后,请你局立即将这2户企业有关案情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给予罚款处罚的7户企业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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