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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6]74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12-31 生效日期:1996-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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