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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8]21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1998-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人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基字[1998]7)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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