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征收个人所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6]22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12-04 生效日期:1996-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法不一、影响了税款征收入库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强化征收管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