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5]9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2005-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

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

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

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

“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

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

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

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