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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5]8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2005-05-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
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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