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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5]8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2005-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

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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