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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47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5-17 | 生效日期:2005-05-17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
[2004]271号)收悉,批复如下:
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1999年设立,王要从事奥地利和中国之间有关贸
易促进、信息交流和技术往来。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经济事务部已出具证明,证明奥地
利联邦商会属于非营利性官方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
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
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
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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