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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44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2005-05-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

税发〔2005〕29号)收悉,批复如下: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吴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至2003年,该公司注册资本6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

营范围为生产液晶显示屏及其模组,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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