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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50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5-13 | 生效日期:2005-05-13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青地税发[2004]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
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
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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