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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40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5-09 | 生效日期:2005-05-09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
发[2005]4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2月,日本协力银行与有信制造(中山)有限公可签订贷款协议,贷
款金额56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6年零8个月,利率为LIBOR-O.3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日本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
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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