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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42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5-11 | 生效日期:2005-05-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
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
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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