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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2005]8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5-18 | 生效日期:2005-05-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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