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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稽函[1998]10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0-19 生效日期:1998-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上报的1998年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两表)已汇审完毕。从汇审情况看,多数地区这次两表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有些地区两表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项目口径填报,直接影响了全国的汇总统计。为了保证两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两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31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前。上半年两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数据。全年两表填报本期数和累计数,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10)中的“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是指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发票违法及其他税务违法案件中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它小于或等于表二(2)中“金额总计”的数据。

  三、向总局上报两表时,金额单位统一填报“万元”,不保留小数点。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自动将数据转换成“万元”。

  四、在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的电子数据时,文件名称选用的是该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税务局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G,地方税务局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D(参见附件)。

  五、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使用经过总局验收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保留所有的行列项目,不得任意改动和缩格。

 

附件:各地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文件名称代码

 

      项  目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同

地区

  北京市         G1100       D1100

  天津市         G1200       D1200

  河北省         G1300       D1300

  山西省         G1400       D1400

  内蒙古         G1500       D1500

  辽宁省         G2100       D2100

  大连市         G2102       D2102

  吉林省         G2200       D2200

  黑龙江省        G2300       D2300

  上海市         G3100       D3100

  江苏省         G3200       D3200

  浙江省         G3300       D3300

  宁波市         G3302       D3302

  安徽省         G3400       D3400

  福建省         G3500       D3500

  厦门市         G3502       D3502

  江西省         G3600       D3600

  山东省         G3700       D3700

  青岛市         G3702       D3702

  河南省         G4100       D4100

  湖北省         G4200       D4200

  湖南省         G4300       D4300

  广东省         G4400       D4400

  深圳市         G4403       D4403

  广 西         G4500       D4500

  海南省         G4600       D4600

  四川省         G5100       D5100

  重庆市         G5102       D5102

  贵州省         G5200       D5200

  云南省         G5300       D5300

  西 藏         G5400

  陕西省         G6100       D6100

  甘肃省         G6200       D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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