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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5]10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6-02 | 生效日期:2005-06-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
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
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
[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
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
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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