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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59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09 | 生效日期:2005-06-0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8,873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6月27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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