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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59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10 | 生效日期:2005-06-1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提高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的采集质量,确保发票电子数据能够正确稽核比对,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用于采集、汇总和检查“四小票”电子数据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形成了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V2.2版),拟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V2.2版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使用对象
(一)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序号软件名称使用对象
1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2版_东北一般纳税人
2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机关版)v2.2版_东北国税机关
3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v2.2版_东北国税中介机构
4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a版)v2.2版_东北国税机关
5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b版)v2.2版_东北国税机关
6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检查软件v2.2版_东北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国税中介机构
(二)全国其他省、区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序号软件名称使用对象
1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2版一般纳税人
2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机关版)v2.2版国税机关
3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v2.2版国税中介机构
4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a版)v2.2版国税机关
5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b版)v2.2版国税机关
6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检查软件v2.2版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国税中介机构
(三)全国地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序号软件名称使用对象
1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自开税人版)v2.2版自开票纳税人
2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地税机关版)v2.2版地税机关
3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v2.2版地税中介机构
4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地税a版)v2.2版地税机关
5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地税b版)v2.2版地税机关
6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检查软件v2.2版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地税中介机构
二、V2.2版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在采集货运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发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12位的发票代码;
(二)各地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在采集废旧物资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完整的12位发票代码;
(三)其他发票、汇总软件、检查软件的操作方法、步骤和流程与以前版本的软件相同;
(四)在安装新版软件之前,应对旧版软件进行卸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下载新版软件,并切实组织力量辅导基层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帮助纳税人下载,并交付纳税人供其安装使用。软件下载地址:税务系统内网(http://130.9.1.248中“四种发票”栏目下);外网(http://www.nbbgc.com.cn中“下载中心”栏目下或http://www.nbtax.gov.cn中“软件下载”栏目下)。
四、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要停止使用V2.0或V2.1版软件,一律采用此次下发的V2.2版的采集、汇总、检查软件采集和上报电子数据。各地税务机关应统一部署此次软件的升级工作,以免对总局每月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和对各地的各项考核指标产生影响。
五、各地在软件升级安装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热线0574-8773255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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