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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66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24 | 生效日期:2005-06-2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
[2005]88号)收悉,批复如下:
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昆山开发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建设、经营项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
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
事能源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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