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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66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24 | 生效日期:2005-06-24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请示》(粤国税发[2005]69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是2004年设立的,主要从事有关贸
易推广业务的联络,不从事经营活动。美国华盛顿州政府已出具证明,证实美国华盛
顿州贸易发展厅属于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
定,对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
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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