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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67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
费如何缴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
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
枣矿运输处)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
围。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
照章征收营业税。枣矿运输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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