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67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
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
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
“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