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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59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11 | 生效日期:2005-06-11 |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税前扣除欧洲航线下线费用问题的
请示》(京国税发[2004]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改组将“欧干线”业务剥离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
(集团)总公司,经营“欧干线”业务所有纳税事项应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
总公司承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终止经营欧洲航线业务并对其进行下
线处理,类似于工业企业淘汰生产线,属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范畴。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规定,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停止经营“欧干线”
下线费用包括箱租金(即使停止航线业务,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仍要履行义务
继续支付的费用)、修箱费、堆存费、空箱回运费、舱位费等以及因下线产生的相关
费用,准予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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