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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55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27 | 生效日期:2005-06-27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出字[200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以下简称“东胜结算部”)已承接原神华煤炭运销公司结算部全部业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东胜结算部视同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请你局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对东胜结算部出口的煤炭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煤炭运销公司结算部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476号)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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