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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56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6-03 生效日期:2005-06-03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

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其所

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   150   山东省烟台市  

  2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1600   浙江省舟山市  

  3   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115   广东省湛江市  

  4   淄博柴油机厂   120   山东省淄博市  

  5   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   175   江苏省南通市  

  6   中国水产温州渔业机械公司   40   江苏省温州市  

  7   中水荣成渔业钢丝绳厂   55   山东省荣成市  

  8   中水广海渔业钢丝绳厂   40   广东省台山市  

  9   中国水产上海公司   100   上海市  

  10  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市  

  11  中国水产大连公司   65   辽宁省大连市  

  12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   160   广东省广州市  

  13  中水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1530   北京市  

  14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390   北京市  

      合计   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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