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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税发[2005]7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2005-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811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4222005324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522起生效,自200611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814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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