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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5]11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

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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