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2005]69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7-05 生效日期:2005-07-0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请示》(吉

国税发[2004]328号)收悉,批复如下:

  经商财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