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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69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7-05 | 生效日期:2005-07-05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请示》(吉
国税发[2004]328号)收悉,批复如下:
经商财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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