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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68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7-01 | 生效日期:2005-07-01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隆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德舜交通管理有
限公司、宁波宝舜交通基建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雅舜路桥有限公司、宁波怡舜道路工
程有限公司、宁波常镇公路开发公司、宁波镇骆公路公司8家公司均属于从事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宁波镇海热电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发电、供热,属于从事能源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
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上
述9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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